一般業界簡稱的 RoHS 2.0,其正式的指令名稱為 2011/65/EU,是在 2011 年 7 月 1 日由歐盟官方公報發佈,最主要的差別是新增了四項有害管制物質 (簡稱鄰苯4P)。
相關的時間限期如下:
2011 / 7 / 21 - RoHS 2.0 生效,歐盟要求各成員國將新指令轉換成國內法律
2013 / 1 / 2 - 各成員國可「開始」實施將 RoHS 2.0 變成法律
2013 / 1 / 3 - 原指令 2002/95/EC (修訂版 2005/95/EC, 又稱 RoHS 1.0) 廢止
2015 / 6 / 4 - 歐盟官方公報 (OJ) 發布 RoHS 2.0 修訂指令 (EU)2015/863/EU,正式將 DEHP、BBP、DBP、DIBP 列入附錄 II 限制物質清單中
2016 / 12 / 31 - 將此指令「強制」轉為各國的法規並執行
2019 / 7 / 22 - 所有輸歐電子電氣產品 (醫療和監控設備除外) 均需滿足該限制要求
2021 / 7 / 22 - 醫療設備 (包括體外醫療設備) 和監控設備 (包括工業監控設備) 也將納入該管控範圍,此外,已屬 REACH 附件 XVII 第 51 條鄰苯管控的玩具產品將不受此指令中 DEHP、BBP、DBP 的管控
管控產品範圍擴大:除特殊豁免之外的所有電子電氣設備:被 2002/95/EC 豁免的第八類產品醫療設備、第九類產品監控設備;新增第十一類產品:不被一至十類產品涵蓋的其他所有電子電氣設備,包括線纜及其它零部件
新增限制物質四項:DEHP (鄰苯二甲酸二(2-乙基)己酯)、BBP (鄰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)、DBP (鄰苯二甲酸二丁酯)、DIBP (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) 四項鄰苯類物質,至此 RoHS 受限物質清單更新至十項
CE標誌要求:電子電氣設備之 RoHS 符合性要納入 CE 標誌要求。生產者在張貼 CE 標識時應確保產品符合 RoHS 並準備相對應的聲明和技術文檔
過渡期規定:為使新納入 ROHS 2.0 管控產品的生產商有充分時間來符合指令要求,ROHS 2.0 為相關產品設定了管控過渡期
為維持產品的品質與綠色環保規範,我司於近期完成更新聚醯胺樹脂固體產品的SGS RoHS 2.0的檢測。